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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确认下,我们再回看“医师法”。在第二十四条里,已经明明指出:医师于业务上如有不正当行为,……卫生主管官署得令缴销其开业执照,或予以停业处分。如果“中医”是“医师”,那么他们因“不正当方法”所达成的“不正当行为”,实已使“医师法”第三条与第二十四条自相矛盾;如果他们不是“医师”,那么“违警罚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就可惩罚他们而无憾!
这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关键所在,有了这种体认,我们才会知道我们天天痛骂的密医伪药,实在包含中医中药在内。因为人人都知道所谓“密医”的“密”,并不是潜伏的“密”,而是不合科学医学法则的郎中。这种郎中,不但不“密”,反倒天天在报上大做其广告!同时人人也都知道所谓“伪药”,是不合乎科学方法验证的药物,凡是“科学”没尝过的药物,不管是神农尝过也好、黄帝尝过也罢,都要算是“伪药”。当然这种确认是为中医和中医卫道者绝不承认的,但这就好比一个伪政权和伪政权的拥护者绝不承认他们是冒牌的一样。我们绝不因为他们承认我们的西医或政权为合法,就说他们合法——这是不能交换的!
确定了中医中药问题只不过是密医伪药一类的问题以后,我们不得不说,现在“医师法”对处置这些问题已显得软弱无力,在“医师法”中最重的处罚是第二十六条:凡医师未经领有医师证书或未加入医师公会擅自开业者,由卫生主管官署科以三百元以下罚锾。
这一条有一个明显的特定处罚对象,就是必须是“医师”,假使根本不是“医师”,当然就不适用,只能用“违警罚法”来罚。而我们今天所说的“密医”一词,它的范围很宽广,合理的解释该包括:
一、非法医师一一一“凡医师未经领有医师证书或未加入医师公会擅自开业者。”
二、国粹式密医——中医之京派者。
三、春药式密医——中医之海派者,以“肾科讲座”擅长。
四、柜台式密医一一一药房老板或藐视医生的药剂师。
五、内功式密医——“自力健身”、“科学内功”、“国粹治脑中心”。
六、大刀式密医——中分两种:一种是“圆环派”,是固定的;一种是“设摊派”,是流动的。后者经常下乡,以神医姿态诱好村妇,且爱用摸骨法治病,但却专摸没有骨头的地方。此派已获法外开恩,因为“药商管理规则”中第一条明明说“沿途设摊者不在此限”,所以他们在所有的密医中,是最罗曼蒂克的一种。
严格的说,上面第一类可用“医师法”来对付,其他二至六类,那不该是现有“医师法”的权限,因为他们统统是“非医师”。“非医师”和“非啤酒”一样,他们有时有“类医行为”(或“类啤酒样子”),但绝不是世界各国公认医师标准下的医师。这种密医的猖獗乃是因为中国没有明文规定收拾他们的法律,只能按“违警罚法”关七天或罚一百五十块台币,他们自然满不在乎。
最有名的一个例子是五年前在台中发生的密医林天送案。林天送没有医师资格、没有医师证书,当然更不会加入医师公会。但他却在台中市挂了“原子能放射疗治”的招牌,这当然是胡闹,结果台中市卫生院看不过去了,请警察机关来办,并援引“医师法”第二十六条来罚他。可是林天送不服,他说他根本不是医师,怎么能用“医师法”来罚?从现有“医师法”来说,林天送的辩解是站得住的,“医师法”实在不能罚他,实在不能罚前面所说二至六类的密医。
可笑的是,“医师法”不但不能处罚二至六类的密医,反倒帮助了他们。按照“医师法”第三条第三款,“曾执行中医业务五年以上,卓著声望者”就可以应医师检核,这真是历史上最荒唐的法律!这等于明明白白的说,你小子只要做五年“密医”,登些鸣谢广告以示“卓著声望”,五年以后可法定你。这不是荒法界之大唐吗?追踪这条法律的来源,更证明了我所说的“凑”字。这条法律是抄二十五年的“中医条例”,而“中医条例”是抄十一年的“管理医士暂行规则”,而“管理医士暂行规则”是抄民国五年江苏省的“检定中医暂行条例”,而这个“检定中医暂行条例”在今天读起来,会使你哭笑不得:
第八条 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得受委员会之检定;
一、文理精通,曾读〔中医〕医书,在五年以上者;二、曾营中医业在五年以上者;三、曾有[中医〕医药等书之著作者。
从这三点来说中国人立法简直拿人命当儿戏,我想绝不算夸大。以这样荒唐的条文居然还被后人一抄再抄三抄,而抄进立法院三读通过的“医师法”,我们怎么能不埋怨,埋怨那些既不用脑筋又不负责任的立法大老爷!
这个例子充分说明了我前面所说的:“不伦不类的现状究其祸首,皆导源于中医或从中医蜕变而出。”“医师法”的症结所在是中医;修改“医师法”的关键也都环绕在中医问题上,这个毒瘤不把它割去,因它而起的溃烂还会继续扩大、继续蔓延!
吴基福先生到底是长者,他像每一个深受科学医学训练的医生一样,对所谓“中医”、“国医”、“汉医”、“儒医”、“江南世代儒医”,采取一种缄默的抗议。我个人所接触到的西医们,台大医学院的学生们,他们也同样具有着吴基福先生的风度——一种在我看来微嫌消极的风度。吴基福先生在五十九号文星《从霍乱谈到“变法”》里,曾要求:〔修正之〕“医师法”严格规定医师不能刊登夸张之广告宣传,同时对中西医分别颁订“医师法”,各行其道,中医不得使用西药及注射器。
对这段话我有两点意见:第一、按现行“医师法”第十六条,已经有了“医师关于其业务不得登载或散布虚伪夸张之广告”的规定,这问题的重点已不在吴基福先生所说的“严格规定”,而在如何使医师履行此“义务”。关于这点,我的看法很乐观,我相信真正洁身自爱的有医德医品的医师,绝不肯做“虚伪夸张之广告”,而整天在报上被鸣谢的圣手们,我们根本可以怀疑他们到底是不是医生。
第二、“对中西医分别颁订‘医师法’,各行其道”的意见,我绝难同意。因为这种二分法的措施,无异又走回三十二年“医师法”颁行前的老路,无异又在法律上承认了中医的价值。无异又把科学的现代医学跟神学玄学的古代中古医术相提并论,而使一般民众仍在中西间做钟摆,这是说不过去的。今天我们的责任,要对中医中药严格推行史汀生式的“不承认主义”,先在法律上不承认它,再在教育上把它赶走。每一个现代化的医生(西医),都应该以在医界中有个附骥尾的“中医”而感到可耻。医学就是医学,为什么要有中西之分?
西医就是医生,为什么要有些不挂听筒的家伙来充数?
总之,“医师法”的修改必须从根本上动手术,不能妄想妥协或苟安,更不可有一般所谓“先做重点修改,余者回大陆后再行之”的官样文章。
如果在根本上我们决心动手术,我们才可进一步的商讨细节,如明定出医师法的“除名”部分(第四条第二款)、补足“医籍”的缺陷(第七条)、用强有力的“医疗法”来代替“违警罚法”制裁密医与夸大广告、剔除“医师法施行细则”里中医部分并将“医师法”
第八条移入、完全废除“中医师检核办法”,以及增添我们所缺少的现代文明国家的医药卫生法规(如“卫生所法”、“精神卫生法”、“性病预防法”、“旅馆业法”、“公园法”、“输血法”等等)。除了这些法律条文以外,我们要严格要求下列七个机关的权限和它们对医生药品、密医伪药、广告宣传的责任:
一、考试院考选部。
二、内政部卫生司。
三、省政府卫生处。
四、内政部警政司。
五、省政府警务处。
六、各县市警察局。
七、省政府新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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